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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监39号

刘会英与沭阳县三乐木业制品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会英,沭阳县三乐木业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监39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英,居民。委托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沭阳县三乐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负责人官爱帮,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刘会英与被执行人沭阳县三乐木业制品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沭劳人仲案外调字〔2016〕第41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执行人沭阳县三乐木业制品厂于2016年3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会英工资1300元。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沭阳县三乐木业制品厂未能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刘会英依据该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沭劳人仲案外调字〔2016〕第41号仲裁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仲 超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全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