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393号原告刘红,男,汉族。被告刘岁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诉被告刘岁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以双发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5元,本院退付原告125元。
审判员 刘爱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