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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39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万珍保、杨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万珍保,杨桂华,余自春,詹翠珍,燕容,曾宪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3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负责人梁俊启,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万珍保,女,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魏湾23号,身份证号:4201231957********。被执行人杨桂华。被执行人余自春。被执行人詹翠珍。被执行人燕容。被执行人曾宪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万珍保、杨桂华、余自春、詹翠珍、燕容、曾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1211.33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珍保已支付本息合计54845.22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何新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