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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853号

刘久成与郭小荣、宁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久成,郭小荣,宁洪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53号原告刘久成,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郭小荣,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宁洪霞,女,56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久成与被告郭小荣、宁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久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久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久成负担。

审判员  张大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