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53号原告刘久成,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郭小荣,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宁洪霞,女,56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久成与被告郭小荣、宁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久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久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久成负担。
审判员 张大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