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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471号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471号原告胡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李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