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471号原告胡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李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