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306号原告仙游县鲤城街道玉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玉井社区。法定代表人李作林,主任。委托代理人XX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志强,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鲤城街道玉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黄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鲤城街道玉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仙游县鲤城街道玉井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鲤城街道玉井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八千九百零九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四千四百五十四元五角,由原告仙游县鲤城街道玉井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斌
审 判 员 吴梅芳
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