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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618号

张某某与许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61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一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