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61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一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