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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734号

鄂尔多斯市宏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胡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弘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73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弘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法定代表人张作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羽晗,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金山,公民身份号码×××,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弘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弘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弘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弘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4元,减半收取为4757元;保全费3377元,以上两项共计8134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弘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