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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执132号

豆庆雷、黄清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豆庆雷,黄清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豆庆雷,男,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1982年11月8日出生,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黄清磊,男,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1978年8月27日出生,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豆庆雷申请黄清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豆庆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2民初19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朝国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黄孟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霍胜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