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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245号

(2016)粤0607刑初245号马港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24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百旺城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5.8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马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曾巧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