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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836号

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836号原告梁某某,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陈雅娟、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婚姻问题因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安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阿彬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