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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472号

韦仕业、陈春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仕业,陈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韦仕业,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春香,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为鸾,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韦仕业、陈春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金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右民一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金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金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账户21×××65上的存款1742元至本院(收款单位全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绍开

审判员  陆建华

审判员  覃绍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俞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