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薛兰健,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建设村*组**号。被执行人上海欢兴混疑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建林。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案件受理费,赔偿金合计人民币44683.9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彭文忠、金涛、
代理
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尚在履行期内,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