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6125号原告杨新顺,男,1979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裴宇琼,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嫚,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弘成华远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39号101。注册号:110112604448955。经营者王成,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顺与被告北京弘成华远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新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八元,由原告杨新顺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杨新顺一千一百一十三元。
代理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