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航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66号综合楼三楼301房。法定代表人郑国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作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祝淘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207号D栋2楼B单元。法定代表人HYUNSEHWA。申请人广州航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祝淘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9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上海祝淘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州航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296320元及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以29632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0日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广州航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上海祝淘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25952元,执行费47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富长
审判员 麦瑞林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土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