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223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四组。申请执行人王力,男,1977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狮子沟村三组。申请执行人王瑞清,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上水地村二组。申请执行人崔振东,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上水地村二组。被执行人陈继财,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上水地村四组。本院在执行张建华、王力、王瑞清、崔振东申请执行陈继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杨 增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