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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初134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烟台阿萨帝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烟台阿萨帝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13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刘福平,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勤,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阿萨帝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顾忠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烟台阿萨帝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于 兰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