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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1275号

胡某某与邵某某、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邵某某,庞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275号

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胡某某,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吴三转,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庞某某,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胡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某某、胡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邵某某、庞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胡某某、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胡某某撤回对邵某某、庞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胡某某、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浩(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