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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2434号

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乔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乔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43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1915-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6号楼504。法定代表人李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军梅,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小区经理。被告乔光荣。

原告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拖欠原告2014年的物业费共计1464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