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商初字第67号

九台旺民长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三站果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金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九台旺民长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三站果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金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67号

原告:九台旺民长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西营城镇石人沟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李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学,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三站果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16号三站市场。

法定代表人:宫本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烟台市金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16号三站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姚少玲、于强盛,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九台旺民长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三站果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烟台市金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台旺民长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台旺民长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60元,由原告九台旺民长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董海涛

审判员  顾 磊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