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080号申请执行人斯榴香。被执行人斯海燕。
原告斯榴香与被告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415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斯榴香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斯海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斯榴香未实现债权35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斯海燕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08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韬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代理
审判员 王伟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