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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2088号

张飞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2088号罪犯张飞,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台玉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飞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违规扣分多,应适当少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飞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根土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代理

审判员  王其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勤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