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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保37号

申请执行人赵乾、黄国兰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乾,黄国兰,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保37号申请执行人赵乾,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黄国兰,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05XXXX。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康雄,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乾、黄国兰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2801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对谢丞龙即将支付被执行人乾龙公司的购房款5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对担保人鲁云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福克斯牌灰色国产小轿车(车辆识别代码为×××)予以查封。对担保人鲁坤所有的位于景洪市宣慰大道51号3幢30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景房权证景字第000495**号)予以查封。该案于2015年4月6日移送保全。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全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保3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三 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