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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64号

周秀芳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秀芳,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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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鲁1422执64号

申请人:周秀芳

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总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 国 军

审判员 段 雪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福明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