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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2000号

原告陕西广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广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000号原告陕西广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工农村颜家围墙67号。法定代表人屈印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武,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10号泰和花苑26A1501-1505室。法定代表人华鹤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广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不违反管辖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为西安市幸福南路一号,工程名称为翰骊●国际,该劳务承包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施工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施工地系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对原告称合同第八条约定由工程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节,因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栾 震

代理

审判员 王 弘

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