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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89号

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89号原告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建设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贾光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玉,兴城建设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鞠少华,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清河管委会)。住所地:南漳县清河管理区清风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华明,清河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铭,清河管委会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峻,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兴城建设公司与被告清河管委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城建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6元,减半收取26403元,由原告兴城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红英

审判员  周文瑜

审判员  周兰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