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89号原告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建设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贾光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玉,兴城建设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鞠少华,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清河管委会)。住所地:南漳县清河管理区清风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华明,清河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铭,清河管委会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峻,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兴城建设公司与被告清河管委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城建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6元,减半收取26403元,由原告兴城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红英
审判员 周文瑜
审判员 周兰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