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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1127号

张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112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霍生茂,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康,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邵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景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