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112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霍生茂,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康,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邵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景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