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88号
原告:朱曙光,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津,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曙光诉被告王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曙光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曙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曙光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小俊
代理
审判员 江 楠
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盛 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