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王晓强,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莱芜市奥宇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爱军,该××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盛龙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荣利,该××经理
被执行人:苏爱军。
被执行人:葛荣利。
被执行人:崔龙。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申请执行莱芜市奥宇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盛龙经贸有限公司、崔龙、苏爱军、葛荣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18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18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