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6号申请执行人谷学昭。被执行人郝进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