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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民初433号

黄可乐、陆初桂等与冯海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可乐,陆初桂,冯海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433号原告黄可乐。原告陆初桂。被告冯海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可乐、陆初桂与被告冯海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可乐、陆初桂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可乐、陆初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可乐、陆初桂负担。

审判员  何深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