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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960号

周线英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张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周线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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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960号

原告:周线英,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昌集,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系原告周线英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常州东段68号1、2幢,组织机构代码75623782-5。

负责人:刘宇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雪楠,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华,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线英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张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线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线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周线英负担。

审判员  姚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