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960号
原告:周线英,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昌集,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系原告周线英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常州东段68号1、2幢,组织机构代码75623782-5。
负责人:刘宇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雪楠,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华,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线英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张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线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线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周线英负担。
审判员 姚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