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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303、3305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郑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郑小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303、3305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号第一国际招商银行大厦***层********层。

负责人:欧阳忠,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博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迪茜,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郑小忠,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字第3967、39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小忠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两案借款本金共计5089512.78元、利息共计224678.43元、罚息共计14627.98元、复息共计7225.89元、律师费共计116706元、仲裁费共计34232元、延迟履行利息共计77034.6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共计59609元,合计5623626.71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小忠的银行存款5623626.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立兴

审 判 员  苏志康

代理

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雪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