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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4107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韩文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韩文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4107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富杰。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文莉,女,1976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韩文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电信费人民币2932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人民币1088.7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林永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瑜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