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66号
原告:郑斌,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
委托代理人:张流发,江西欣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上高县鼎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59650638-6。住所地:上高县塔下乡上新村。
法定代表人:简华林,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洪湛昆,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鼎峰矿业公司股东,住南昌市西湖区,
第三人:简华林,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鼎峰矿业公司经理,住上高县,
委托代理人:巫华军,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斌与被告上高县鼎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洪湛昆、第三人简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斌以与上高县鼎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
审 判 长 吴莉霞
审 判 员 廖秋明
代理
审判员 肖 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冷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