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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511号

张七民诉高玉芹、李凯、翟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七民,高玉芹,翟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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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511号

原告:张七民,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家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芹,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凯,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翟金刚,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七民诉被告高玉芹、李凯、翟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七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免收。

审判员  张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