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511号
原告:张七民,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家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芹,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凯,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翟金刚,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七民诉被告高玉芹、李凯、翟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七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免收。
审判员 张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