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034号原告太原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平阳路124号14层。法定代表人顾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亮,男,该公司法务员,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郭丽俊,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任志浩,系被告丈夫,男,个体工商户,住太原市。本院受理原告太原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丽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且原、被告均同意本案移送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涉及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6号恒大华府16号楼3单元1601室,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静
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
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