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民一特字第49号

梁润兴、廖丽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梁润兴,廖丽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民一特字第49号申请人梁润兴,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廖丽华,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梁润兴申请宣告廖丽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廖丽华,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梁润兴与廖文钜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了三子女,分别为廖丽玲、被申请人廖丽华以及廖家乐,再无生育收养其他子女。被申请人廖丽华与张伙强于2009年结婚,但据申请人反映,两人已经超过六年没有联系,被申请人结婚两个星期后就回到申请人梁润兴处居住,直至至今也是由申请人照顾其起居饮食。被申请人自幼发育缓慢,性格比较内向孤僻,不与外人交往,读书成绩差,小学多次留级,读至初中一年级后没有再读书。申请人与其他近亲属协商一致,由申请人梁润兴作为廖丽华的监护人。现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指定梁润兴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廖丽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廖丽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据现有证据反映,廖丽华被诊断为: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精神分裂症缓解期,虽然能够自理生活以及进行简单的劳动,但是受其智能状况影响,廖丽华不能完全客观正确地对离婚等事务做出辨认以及评判,不能独立做出完全与其内在意思一致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自主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廖丽华的近亲属一致同意指定梁润兴作为廖丽华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判决如下:宣告廖丽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梁润兴为廖丽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敏玲

审判员  姜 辣

审判员  潘惠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尧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