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384号
申请执行人:黄孔潘。
被执行人:董满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孔潘与被执行人董满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董满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7184.00元;
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15元,申请执行费15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满珠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董满珠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满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短信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孔潘发现被执行人董满珠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步群
审 判 员 陈尔德
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黄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