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王庆振,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莱芜市盛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天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纪鑫,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文新,系莱芜市×××物资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葛庆霞。
被执行人:张纪鑫,系莱芜××州××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晓娜。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盛特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天州经贸有限公司、高文新、葛庆霞、张纪鑫、李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