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单连敏,女,汉族,1965年3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陈淑华,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被执行人游景芃,男,汉族,1969年12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王心红,女,汉族,现住新疆。单连敏诉陈淑华、游景芃、王心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焉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连敏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3713元,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单连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焉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东平
审 判 员 谢小云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