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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执527号

单连敏与陈淑华、游景芃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连敏,陈淑华,游景芃,王心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单连敏,女,汉族,1965年3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陈淑华,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被执行人游景芃,男,汉族,1969年12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王心红,女,汉族,现住新疆。单连敏诉陈淑华、游景芃、王心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焉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连敏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3713元,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单连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焉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东平

审 判 员  谢小云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