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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督186号

王晓芳、赵培鸿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王晓芳,赵培鸿,李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186号申请人王晓芳。委托代理人袁才,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培鸿。被申请人李芳。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洁、何亚娟,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晓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赵培鸿、李芳送达(2016)浙0109民督186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赵培鸿、李芳归还王晓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申请费,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赵培鸿、李芳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培鸿、李芳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且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有待庭审中进一步查明,应当依法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可以依法转入审理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孔伟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