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186号申请人王晓芳。委托代理人袁才,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培鸿。被申请人李芳。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洁、何亚娟,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晓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赵培鸿、李芳送达(2016)浙0109民督186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赵培鸿、李芳归还王晓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申请费,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赵培鸿、李芳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培鸿、李芳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且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有待庭审中进一步查明,应当依法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可以依法转入审理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孔伟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