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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856号

仝战恩与周万林、郜瑞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仝战恩,周万林,郜瑞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856号原告仝战恩,男,汉族,1953年4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万林,男,汉族,1966年5月9日生。被告郜瑞正,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仝战恩诉被告周万林、郜瑞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万林、郜瑞正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仝战恩申请撤回对周万林、郜瑞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战恩撤回对周万林、郜瑞正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攀峰

审 判 员  杨海悦

人民陪审员  郜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