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856号原告仝战恩,男,汉族,1953年4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万林,男,汉族,1966年5月9日生。被告郜瑞正,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仝战恩诉被告周万林、郜瑞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万林、郜瑞正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仝战恩申请撤回对周万林、郜瑞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战恩撤回对周万林、郜瑞正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攀峰
审 判 员 杨海悦
人民陪审员 郜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