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620号原告郑州同盛土地整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静。委托代理人赵清露,河南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郭玉山。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住址河南省永城市东方。负责人孙建华。
原告郑郑州同盛土地整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同盛土地整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美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