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951号被执行人王树平关于被执行人王树平罚金刑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树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8日移送罚金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树平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被执行人王树平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2015)扶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欣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