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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财保37号

戴艳琴、闵卫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艳琴,闵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财保37号

申请人:戴艳琴,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南昌市南昌县。

被

申请人:闵卫民,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人戴艳琴与被申请人闵卫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闵卫民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闵卫民价值人民币52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戴长保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向塘镇思强北路(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号)房屋一套用于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戴艳琴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查封担保人戴长保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向塘镇思强北路(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号)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闵卫民银行存款人民币5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润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昱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