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6民初1284号

薛涛与孙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涛,孙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284号原告薛涛,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孙涛,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卫华,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涛诉被告孙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孙涛提起反诉,案情复杂,需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臧 增

审 判 员  刘敬善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雷永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