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801号罪犯石宗海,现在浙江省慈溪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浙028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宗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罪犯石宗海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浙02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慈溪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石宗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宗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宗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宗海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亮
审 判 员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