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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552-3号

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长兴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长兴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55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67179-4),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虹西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潘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一凡,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旭涛,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44755-0),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满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伟成、蒋越,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雷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赛雷特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华盛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15811元,减半交纳7905.5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两项合计1272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434元,减半交纳421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

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童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