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55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67179-4),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虹西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潘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一凡,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旭涛,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44755-0),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满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伟成、蒋越,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雷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赛雷特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华盛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15811元,减半交纳7905.5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两项合计1272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434元,减半交纳421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华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
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童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