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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执57号

刘少锋与姜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少锋,姜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57号申请执行人刘少锋,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国伟,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刘少锋申请执行姜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洛龙民初第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少锋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少锋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执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磊 搜索“”